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寺廟為防治所屬各單位員工性騷擾事件(以下簡稱性騷擾)、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各單位應致力保護所屬員工、切實宣導性騷擾防治觀念,使所屬員工知悉, 以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本辦法中適用的員工,
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實習生、志工、義工。
第二章 性騷擾之防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或主管對前揭
人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
降調、獎懲之 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之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 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第五條 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前揭人員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前揭人員性騷擾。
就業場所有前項之情形時,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 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為增進員工對性騷擾防制將於每年度至少對所有員工定期舉辦一次「性騷擾防制」議題的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
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前揭人員。
第三章 性騷擾申訴程序
第六條 員工遭受性騷擾,可向本寺廟人資單位提出申訴,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若以言詞為申訴者,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且申訴文件缺漏未補正者,應給予14日補正期間。
申訴專線電話03-3296507轉分機230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shoushanyan@tycgtemple.org.tw,並將申訴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揭示之。
遭受性騷擾申訴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本寺廟不會因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職、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臨時工如遭受本寺廟員工性騷擾時,本寺廟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第七條 本寺廟對員工申訴性騷擾案件,將由人資單位指派專人調查,不會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成立專案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相關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應嚴守保密原則,不得洩漏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當事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第八條 前條委員會,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其中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九條 委員會為處理申訴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並得依當事人之申請,進行調查。委員會為調查審議性騷
擾申訴, 得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所需資料。於充分審查證據資料作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建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書
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訴人及申訴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次日起,20日內提出申復。
第十條 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